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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公司),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创造我区实现全面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基本现代化的良好环境,现就我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目标

  (一)深刻认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政,努力营造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高我区综合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采取发动基层、摸清情况、分类对待、依法处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重心下移,责任落实到各街道、各有关部门,有重点、分步推进全区的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

  (二)此次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近期目标是,从现在起1年内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对在建的、新建的违法建筑有一栋拆一栋,使违法建筑的抢建势头得到根本遏制;二是对危险边坡和全区国有预留地、待建地、街道两旁绿化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全部清拆完毕。最后要实现的总目标是,用3到5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全区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我区城市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建立机构,加强对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领导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负总责。

  (一)成立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建设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大工业区工商分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查处办公室、“两规”处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主任分别由副区长郭雨蓉、助理巡视员李煌康担任。

  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负总责,同时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区属相关单位和市、区派驻街道的各相关单位要服从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形成查处合力。

  (二)成立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法纪督查组,负责查处在全区清查工作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行政效能问题。法纪督查组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任副组长,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的负责人为法纪督查组成员。法纪督查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赖昌奕担任。

  各街道要立即成立相应的法纪督查机构。

  (三)成立区地政监察大队,归口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管理,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清理各类违法建筑。

  同时,地政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到街道,在各街道设立地政监察中队,实行以街道办事处领导为主的双重管理模式。地政监察中队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业务上同时接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统一调配。

  三、密切配合,形成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强大合力

  (一)各街道要成立以地政监察中队为主的联合巡查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对在建的、新建的违法建筑,由地政监察部门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后,街道办事处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拆除。

  (二)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包括危险边坡的违法建筑,占用国有土地、待建地的违法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在规划绿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河道两旁25米以内的违法建筑,由国土、安监、建设、农业、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上述违法建筑经规划部门出具明确的规划审查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报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

  (三)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

  1、各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主任为辖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拆除,并及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行为人进行调查,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2、对上述违法建筑依法采取“六停措施”:停水、停电、停施工、停建材供应、停出租、停营业执照。

  (1)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队和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建筑物供水、供电。如涉及同富裕工程、扶贫奔康工程、红线内厂房扩建以及“一户一栋”的,是否停水、停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认定。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停水、停电通知书后,供水、供电部门要立即执行。水电部门要加强巡查,对私接水、电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建设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查封或没收施工机械和设备等措施。对其中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建材市场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切断违法建筑的材料供给。

  (3)公安部门的辖区民警负责依法清理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施工人员,确保辖区内无非法施工队伍。

  (4)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应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应街道办事处的要求,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街道办事处的要求,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公安部门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依法维护拆除现场的秩序,防止和制止干扰、阻挠拆除行动的行为。

  四、司法介入,加大打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力度

  (一)对涉及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法纪督查组协调国土部门、街道办、居委会查清情况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买卖土地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筑的土地来源。

  (二)对非法房地产开发商欺骗业主引发的社会问题,司法部门要加大司法援助力度,引导业主向法院起诉。

  (三)对非法出卖土地者、非法开发商和非法施工队的偷税、漏税情况,由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须由法院裁定强制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门负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应依法快审快裁。

  五、积极疏导,依法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

  要建立疏导机制,采取思想疏导和政策疏导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及时解决守法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集体统建项目用地,由居委会统一申请,经街道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资料齐备后,规划、国土部门要从收文之日起40日内审批完毕。

  (二)对“一户一栋”的用地,由居委会统一申请,经街道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资料齐备后,规划、国土部门要从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审批完毕。

  (三)对股份公司集体项目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发展用地、配套用地没划定的,规划部门尽快划定后,由居委会统一申请,经街道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资料齐备后,规划、国土部门要尽快予以审批。

  (四)凡符合“两规”政策的,经街道办认定后,规划、国土部门从收文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规划、国土部门要按照管理的辖区范围,每周在每个街道办事处安排一个工作日现场收发文。收文后于40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六、依法依规,加强对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监督

  (一)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监督。

  (二)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各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的,严格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一些单位和少数基层干部从事、支持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甚至致使责任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及时处理的,对利用查处、清拆权力非法牟利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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