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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疏导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联合办公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疏导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联合办公操作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此件发至各社区居委会)

  龙岗区疏导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联合办公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区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有效解决办理证照难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05〕6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联合办公室(下称“联合办”)由街道办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清无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和统一领导,办公地点设在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工商所。

  (二)联合办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清无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成员由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文化、工商、房屋租赁、计生等担负登记注册相关审批事项的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组成。涉及的审批部门,均为责任单位。

  二、机构职能

  (一)本办法所指联合办公,是指由街道办清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审批部门集中办公,各部门按照区政府制定出台的疏导措施,对经营户涉及登记注册的相关审批事项依法进行审批,以简化工作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无证无照经营,净化市场环境为目的行政措施。

  (二)参与联合办公的职能部门应从方便群众办事和有效管理的角度出发,将相应的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派驻机构,以便联合办公有效运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联合办实行“集中办理,分工合作,履行承诺,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

  (四)各街道党工委指定一名纪工委副书记负责对联合办公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进驻人员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必须对派驻的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并实行首办责任制。

  (二)各参与联合办公的职能部门要为每个街道安排1名以上工作人员作为联办人,并将联办人员有关情况送派驻街道“清无”办备案。

  (三)所有审批(核)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受理事项的办事程序、申报资料要求、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政策法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四)受理人员应及时审理、保存或移交受理材料。

  四、审批(核)工作制度

  (一)进驻联合办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各自受理、即时收审、限期办结的工作原则。

  (二)受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事项条件和申报材料,执行现行疏导规定和收费标准,全面兑现时限承诺(时限起算日为事项受理之日,但须补正申报材料的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应当即时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在《龙岗区审批部门审核意见表》(下称意见表)中相应位置签署部门意见、许可证(批文)承诺办结时间等内容;符合即时审批(核)条件的,要及时出具专项审批文件、许可证,或先在意见表相应位置签署“同意办理”的审批意见。不能即时办理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经审查不能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意见表相应位置填写不予受理意见。

  (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文件不全或条件不完备,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清楚、准确、一次性地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材料中需修改的事项和内容,待申请人提交文件或条件完善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人在完成相关专项审批手续后,持专项审批文件(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五、联合办公保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各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批工作的领导机构,由联合办主任及参加联合办公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合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与主持人。联席会议负责通报联合办公的运转情况,协商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联合办公的顺利实施和运作。各街道联合办每周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

  (二)分工负责制。为确保联合办公的正常运转,各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根据本部门审批程序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

  (三)政务公开制。凡涉及联合办审批项目的,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内部协作,并向社会作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的承诺。

  (五)效能督察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联合办公情况进行督察,对不履行承诺、效能低下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纪、政纪责任。

  附件:1.龙岗区联合办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2.龙岗区联合办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3.联合办联办人员备案表

   4.前置审批项目对照表

   5.龙岗区审批部门审核意见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清无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清无”办;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1:

龙岗区联合办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联办   受理字第 号

  先生/女士:

  办理事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现予受理。请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凭此通知书到原受理柜台领件或缴费。

  受理部门(签章):               

  经办人:      

  查询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由受理机关经办人签字方有效。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者、受理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龙岗区联合办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联办   受理字第   号

  先生/女士:

  你提交的                        申请材料因            不予受理。

  审查部门(签章):        

  审查人:        

  查询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由受理机关审查人签字方有效。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者、审查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联合办联办人员备案表

联办单位

 

相片

联办人

 

职务

 

办理事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室:   住宅:   手机:

部门

联办

事项

授权

范围

(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说明:
1、联办人员是部门专项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人,应熟悉业务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2、联办人员如因岗位变动需作调整的,应及时向街道“清无”办备案。

  附件4:

前置审批项目对照表

序号

申请项目

前置审批部门

1

餐厅、酒楼、饮食店,食品生产、加工

卫生部门、环保部门

2

旅店、招待所、宾馆、酒店

卫生、环保部门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消防、文化部门

4

食品销售,美容、美发、理发

卫生部门

5

营业性卡拉OK、歌舞厅、剧院、电影放映场所

文化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

6

道路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交通主管部门

7

药品、保健食品的生产、批发、零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

小型邮政业务代办点、公话代办、IP超市

邮政、电信主管部门

9

印刷项目

文化部门、环保部门

10

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安监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

11

汽车美容,汽车、摩托车修理

交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12

烟草专卖品的批发

烟草专卖部门

13

废旧物资收购

规划部门、环保部门

14

职业介绍所(不含人才中介)

劳动部门

15

人才流动介绍所

人事部门

16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打字、复印、名片制作

文化部门

17

书报亭

城管部门、文化部门

18

机动车辆清洗

环保部门

19

燃气充装点、销售点

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

20

加油站、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汽油、柴油、煤油)

安全监督部门、市贸易工业局、环保部门、消防部门

21

各类培训部(如电脑、英语)

属劳动技能的由劳动局审批;属文化培训的由教育局审批

22

三鸟批发、零售,禽类屠宰场所

农林渔业局(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屠宰还需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审批,三鸟养殖、批发市场还需环保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

23

动物诊所、宠物店

农林渔业局(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24

公章刻制,停车场

公安部门

25

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26

化妆品的生产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27

酒类生产

卫生部门、环保部门、贸易工业局

28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清真餐馆

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宗教局

注:1、实行许可制度的先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2、在投资导向目录中属限制控制类的,须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批。

3、此表仅列出主要申请项目,未尽事宜请咨询相关职能部门。

    填表说明

  1、此表为房屋租赁、消防、卫生、环保、文化、计生等部门受理个体工商户(企业)申请时使用;

  2、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并在审批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同意办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工商部门凭此意见核发营业执照。相关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发放许可证(批文),许可证(批文)签署时间应与此表意见栏中本部门签署意见的时间一致。相关审批部门应督促个体工商户(企业)及时将许可证(批文)报送工商部门归档。

  3、对受理后不能即时办结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此表审批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同意申办”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

  4、相关审批部门填写完此表后,对签署了“同意办理”意见的,报送工商部门,并复印送街道“清无”办备案;对签署“同意申办”意见的,报送街道“清无”办。

  5、街道“清无”办依据此表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出具许可证(批文)或办理结论。

  6、此表由街道“清无”办、工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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