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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区府属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自来水公司:

  经市政府四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市物价局决定调整我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相关政策,将特区内外污水处理费收费综合水平统一调整为1.05元/立方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污水处理费与市内实行同一标准收费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三阶梯式收费,家庭户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含22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含30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或集体户每人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6-7立方米部分(含7立方米)、8立方米以上(含8立方米),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提至0.9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1.10元/立方米。

  (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类污水:提至1.10元/立方米。

  (三)工业类污水:提至1.05元/立方米。

  (四)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污水:提至1.20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类污水(仅指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用水):提至2.00元/立方米。

  二、实行差别化的污水计量政策

  (一)一般用户用水,按用水量90%计算污水量。

  (二)部分特殊用户生产性用水:1、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材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按用水量40%计算污水量;2、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污水量。

  (三)对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减免的相关政策

  (一)现行的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政策,对部队及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福利机构免征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调整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对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和公立医院从2005年9月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按照建有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办理免征5年污水处理费手续的排水用户,由区污水处理管理中心牵头进行清理:

  1、免征年限已到的要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再办理免征手续。

  2、对微型污水处理装置用户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

  3、鉴于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只能满足处理较小范围内生活污水,而各类商品房及成片住宅小区是分期分批建设的,有关单位要经常对已批准免征的小区进行检查,查看其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否能满足小区内污水处理的需要,其污水排放是否达到环保部门检测的排放标准,如属于不相匹配的应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从2005年9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处理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依法治区办。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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