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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05年7月27日

  (此件发至各社区、居民小组)

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以及中央、省、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主要根据适度的管辖人口、户数和一定的地域面积来划分。社区的划分要充分考虑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社区居民自治、有利于社区资源开发利用。在相对独立完整的居民聚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社区。

  第三条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第四条 社区建设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政府推动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群众服务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实行分类指导,达到资源共享。

  第五条 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到2007年,全区社区基本达到深圳市社区建设的达标标准。到2010年,全区社区基本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区标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设立龙岗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府)办、组织、宣传、综治、武装、发展计划、教育、科技信息、民政、司法、财政、文体、人事、劳动、建设、卫生、计生、环保、统计、城管、应急指挥、国资、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社保、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等部门。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区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拟定全区社区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常设机构挂靠民政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制订全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受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委托协调解决社区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指导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

  (三)指导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培训计划和上岗标准,组织培训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四)核准各职能部门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指导整合社区资源;

  (五)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推广社区建设工作先进经验;

  (六)建立社区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负责对社区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的考核、表彰。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工作重心下放到社区。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社区工作制度,指导社区工作,积极参与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第九条 建立社区建设考核制度,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任务下达社区建设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社区建设工作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社区建设的考核纳入各单位和各街道的年度考核,未达标单位不能参加评先,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责成整改。

  第十条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直接领导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各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工作议事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本街道社区建设规划,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定期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问题,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平稳过渡、有利于社区建设的原则,各社区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股份公司和物业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的社区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建立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区各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凡有正式党员(指组织关系在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党员)3人以上的居民社区,都应建立社区党支部;党员50人以上的,建立社区党总支,下设社区居委会党支部、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社区居委会、股份合作公司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和若干个居民小组党支部。不具备设立社区党总支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与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暂不分设。社区党组织一般设委员3—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第十三条 社区党总支(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干部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充分行使职权;领导社区工作站,支持和保证其完成政府在社区开展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领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治保、老年人、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治章程开展工作。

  (三)讨论决定本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社区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加强党总支(支部)自身建设,搞好社区居委会党员、户籍在辖区内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企业退休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等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搞好各项服务;

  (七)搞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由街道党工委牵头,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企业、部队等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组成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街道党工委书记任党建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时确定1名党工委副书记分管社区党建协调工作。街道党建协调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与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各社区也要相应成立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党建协调委员会职能是:

  (一)协调辖区内各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社区党的建设和社区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实现社区资源共享;

  (三)沟通情况,加强联谊,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活动;

  (四)通报和交流党建工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辖区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对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街道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履行社区管理应尽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反映。

  第十五条 建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的宗旨是交流情况、协调工作、监督评议、创先争优。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以便各单位共同监督执行。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把条块单位党组织都纳入到社区党建工作格局中,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增强社区党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使社区各类党组织在新的党建工作模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六条 社区党组织工作要与社区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创建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和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党组织。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对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负责,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党和政府在基层工作的助手。社区居委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社区居委会可依法下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环境卫生等委员会,由居委会成员分工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引导社区内的各种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

  (二)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引导社区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

  (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社区就业、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环境、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扶残助残、调解民间纠纷、青少年教育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开展形式多样、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

  (八)倾听居民意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可以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社区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委会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办事机构。社区工作站接受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总支(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应急处置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他由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将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化后社区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运作的经济组织,对股东大会负责,接受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有义务利用自有资源,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依照《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专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要服从所在街道的社区建设工作协调议事小组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沟通渠道,依托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听取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了解物业管理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区内的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要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参与社区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联系指导社区工作的制度。选派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作为候选人,依照党章和有关法规当选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参加社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社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推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凡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要经过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核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经核准进入社区的事务性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劳动和报酬对等的原则,与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签订委托协议书,确保工作人员配套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

  第二十六条 实施社区服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凡要在社区为居民开展服务性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社区工作站在征询社区居委会意见后,向所在街道办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和评估,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开设便民利民的办事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民兵、义工联等群团组织活动的联络点,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股份公司按规定实行居务公开、站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民主监督。凡属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如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股份公司领导成员工作执行情况等,都要通过公开栏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要不断完善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的形式和基本程序。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社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资源共享制度等等,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在城市化转地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要按照社区建设规划要求,预留3000—5000平方米的土地提供给社区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制定本街道的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各街道的规划要点,提出全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点建设要求和标准。区规划部门要根据建设要求和标准,编制龙岗区的社区建设规划并知会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建设社区公共设施。到2010年以前,全区社区服务设施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并建设社区“一门式”服务窗口;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民兵组织办公活动会议室等功能)1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维稳和综治办公室30平方米以上;人民调解室3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电教室、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残疾人康复功能)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些功能室可以综合利用,一室多用。

  第三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和改造住宅小区项目时,按建筑面积300:1的面积标准,规划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并将规划设计要点及时提供给区社区建设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成后,由发展商无偿提供给政府作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发展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供综合服务用房的,必须按售房时的房产价格向政府支付相应资金;发展商非法转让或故意不按规定提供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准其预售,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尚无社区服务用房或社区服务用房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用房要求。对没有发展空间而又无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老社区,经济欠发达没有房地产开发或不允许开发商品房项目的社区,由区财政按规定补贴150万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股份公司按比例出资,用于购买或自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发展商未按原定合同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办公用房的,必须按合同提供足额的办公用房。过去没有合同约定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房产部门与发展商协商,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的规定,要求发展商按义务提供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应按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与所在街道办就无偿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签订协议。规划部门在项目综合验收时,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一起参与验收,办理接受综合服务用房相关手续。凡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落实的不予验收,并由街道办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办理出售手续。大型房地产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提前建设。发展商违反协议没有履行交服务用房或交款义务的,区政府将委托街道办事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三十六条 发展商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综合服务用房总量达不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标准要求的,或无法满足社区实际需要的,由政府另行购置相应的服务用房。购置费按建设成本价加5%管理费结算,由区政府承担,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交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共同使用。

  第三十七条 社区综合服务场地和办公用房的前期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产权办理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社区综合服务场地和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归区政府,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归口管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落实社区综合服务场地和办公用房产权后,要根据《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房地产证交到区国资管理部门,由区国资局向街道办事处颁发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农村城市化后的股份合作公司,应秉承尊重历史、有利管理的原则,在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中,提供350平方米以上的用房给“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使用。公共福利设施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共同使用。原村民小组的综合服务场地、用房直接移交给居民小组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由科技信息部门牵头,会同发展计划、民政、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制定全区社区信息发展规划,建立全区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区、街道、社区三级的网络平台。

  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提供本部门有关社区建设的业务情况,并整合党务、政务等部门业务,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十条 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区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的原有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区街财政落实改造经费,有计划分期分批改造完成。

  第四十二条 社区基础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由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交付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投入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的投入。按照龙岗实际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社区信息网络建设所需部分经费,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等纳入区街两级的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区、街投资计划。在城市化过渡期内,“村改居”的社区由区、街和所在社区股份公司三级按比例负担社区建设经费。

  第四十四条 根据龙岗实际情况,区社区建设办公室制定社区工作站的定员定额标准,在城市化过渡期内,由区、街、股份合作公司按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其经费开支。区、街和股份公司要合理安排和保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的社区服务项目。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必须严格规范财政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报表,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建立社区建设的财政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对于“村改居”新设立的社区,区财政在市财政给予开办经费补贴的基础上,再拨付20万元的社区建设启动资金,街道办事处和股份公司也要适当承担部分费用。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选举产生,社区工作站人员由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四十九条 根据龙岗区实际,为了加强领导,减少负担,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可在70%以上,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被聘任到社区工作站任职的比例可达70%以上。社区党组织书记可兼任社区工作站站长,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可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社区居委会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相关办公室的负责人。在城市化过渡期内,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可以交叉任职。

  第五十条 区政府依托区委党校建立区社区培训中心,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一条 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第七章 资源共享

  第五十二条 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

  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牵头社区企事业单位制定资源共享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建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实现互惠互利。

  第五十四条 鼓励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中介机构进入社区,承办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项目。

  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的管理。民间组织进入社区,要依法进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享受民间组织从事有偿服务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经营性资源,应在考虑权属单位自身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社区居民开放的设施、时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资源,尤其是公营部门(如机关、学校等)的非经营性资源,凡富余或者闲置的,应尽可能对社区居民开放。为保证资源提供单位的正常秩序,开展资源共享活动时,统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为参加活动的人员登记造册,可采用发放月卡等形式进行。具体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各自的职能,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或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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