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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街道办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龙岗区街道办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工作制度》业经区政府三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龙岗区街道办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龙岗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职责,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与职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街道办所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均应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选聘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四条 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是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街道办集体股权的董事由街道办按照组织程序考核推荐。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公司设董事长1人,可视情况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由街道办按照组织程序考核推荐后,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报街道办审定;

  (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街道办审定;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街道办审定;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报街道办审定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备案;

  (五)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报街道办审定;

  (六)拟订公司合并、成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报街道办审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后实施;

  (七)制订公司的改制方案,经街道办审批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九)按组织程序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按规定额度、权限和范围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投资项目、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企业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

  (十二)定期向街道办报告工作;

  (十三)公司章程和街道办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签署公司的重要合同,根据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签署资产产权代表及其他企业领导人的任免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股东的授权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1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应建立派出董事报告制度。代表街道办集体股权的董事必须在董事会重大事项表决前向街道办请示,表决后向街道办汇报。代表街道办集体股权的董事表决时必须以街道办集体利益为上。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由街道办或股东单位派出的对公司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是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监事由街道办或股东单位委派。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街道办按组织程序考核后委派。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街道办或股东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资产收益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有权查阅有关资料;

  (二)监督公司的投融资、贷款担保和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活动;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六)公司章程和街道办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把决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制度。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得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得干涉公司人事任免工作。

  第四章 经营班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班子包括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经街道办按照组织程序考核后,由董事会按法律程序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或副经理。未经街道办批准,经理、副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经营执行机构,接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协助经理,分管部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经营班子的工作,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报董事会审议;

  (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四)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五)组织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根据董事会的委托,与下属企业签署经营责任书;

  (七)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并按照规定权限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八)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九)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十)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一)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三)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信勤勉、开拓进取、联系群众、民主正派;

  (三)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和经济工作经历,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企业运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按组织程序任命和聘任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所得,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街道办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本公司秘密。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街道办参股企业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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