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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妥善处理原农村集体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等土地遗留问题,确保我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开展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6月30日前,各街道办要成立与区城市化转地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对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落实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原村集体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5年6月30日至7月20日期间,根据区政府发布的《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城市化转地土地遗留问题的通告》,各街道办要督促各社区自行妥善处理已纳入转地范围内的非法买卖的土地,解除原土地转让或买卖合同,将原转让或买卖土地收回现集体所有。

  三、2005年8月1日前,各街道办要对各社区自行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仍未解决的土地遗留问题要及时报区城市化转地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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