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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

  深龙府办〔2005〕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我区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以发展当地社区集体经济为由,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兴建厂房、私人住宅等,破坏了我区林地等森林资源。为切实保护我区日益减少的森林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制止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资源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森林资源是构建和谐龙岗、效益龙岗的重要内容。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正确认识森林资源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林地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把制止非法占用林地,保护林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严明奖惩,确保责任到位,扎实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发展集体经济之名乱占、滥用林地。

  二、坚决制止一切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立即停止并尽快恢复林地。占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开办砖瓦厂的,应关闭的坚决关闭;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暂不能关闭的,要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严格履行采后植树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义务和承诺。

  三、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加强林地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占用林地,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凡未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国土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林地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四、加大森林资源管理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依法治林。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严肃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林业 林地 管理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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