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健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4年4月23日参加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钬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4030934)的投标。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项虚假材料,包括:在投标文件中伪造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售后服务》、《钬激光治疗机技术参数说明》、产品彩页以及钬激光治疗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240750号)。
我局于2014年7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4〕130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钬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403093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现已调查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一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12000元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