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采购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4〕149号)

深圳市粤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4年423日参加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钬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4030934)的投标。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项虚假材料,包括: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书》、《SRM-3B80W)瑞柯恩钬激光设备技术参数》、产品彩页以及钬激光治疗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3240216号)。

  我局于2014年718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4128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钬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403093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现已调查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一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12000元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48月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