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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4〕257号)

深圳市旭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参加了龙岗区三防抢险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4032370)的投标。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两项虚假资料,包括:人为窜改投标文件微型防爆电筒《防爆合格证》(编号:CNEx09.1000)的颁发日期、有效期和微型防爆电筒《检验报告》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我局于2014年11月19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旭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4〕24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定你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8996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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