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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4〕238号)

深圳市引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参加了龙岗区“织网工程”移动智能采集终端及通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4032059)的投标。经查,你公司投标文件第49页和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深圳市中科联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47页内容完全一致,属串通投标行为;你公司投标文件第49页提供的4个已做项目业绩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业绩与你公司无任何关联,属提供虚假资料行为;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属于你公司的“华为三钻认证服务商证书”,属串通投标行为。

  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市引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4〕21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辩函》。经研究,我局认定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和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串通投标和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74,973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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