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鸿农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参加了由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龙岗坂田街道机关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4030808)招投标活动。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深国税证税(2014)第96492号《纳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为440300788336617、纳税金额为4,600,913.68元)为虚假资料。
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宏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5〕23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37,665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