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采购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5〕10号)

深圳市凯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向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多媒体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3029900)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思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教学书写板《检验报告》(编号:WT122001989)为虚假资料。

  我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凯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4〕268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该项目调查已终结,鉴于你公司并非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在其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二、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6586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5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