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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5〕65号)

  深圳市迪丹尔服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参加了由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4033856)招投标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张由深圳市兴隆针车行开具的购货发票原件扫描件(发票号码分别为:06481227、06486800)和2张由深圳市明发针车行开具的购货发票原件扫描件(发票号码分别为:02579137、02581240),上述4张发票取得方均为你公司。经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核实,开票方深圳市兴隆针车行和深圳市明发针车行均无登记信息,也没有上述4张发票入库信息。你公司提供的上述4张发票为虚假发票,构成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我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迪丹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5〕49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定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5281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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