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永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南路112号1010室
你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参加龙岗中心医院纤维支气管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产品为OIF-BP66纤维支气管镜。该项目招标参数要求“5.有效长度≥600mm”和“10.兼容性:兼容激光和高频电”。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规格技术偏离表》中的投标规格与招标参数表述完全一致,但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OIF-BP66纤维支气管镜彩页上载明:有效长550mm,OIF-BP66纤维支气管镜《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载明:插入部长度550mm、不能用于高频电灼等手术。
你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参加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产品为BK-800型生化仪。该项目招标参数要求“☆吸量机构采用高耐磨陶瓷材料制造的中空负压结构,经久耐用,非传统活塞式注射器结构加样”。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投标规格与招标参数完全一致。因供应商投诉处理需要,该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你公司投标文件第27页16项配件名称“注册器”以及BK-800型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该产品用户手册第七章操作流程及图片(图7.1)来判定,你公司所投BK-800型生化仪采用传统注射器式的加样结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你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参加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肌电诱发电位系统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产品为NTS-2000型肌电图与诱发电位仪。你公司针对供应商质疑事项,递交给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函》中承认,“质疑人质疑的几条参数除4.3之外,我司均未列出具体内容,故应当视为‘不无偏离’,属于技术偏离填写不明或不实”。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6项参数☆3.3、5.3、5.5、8.1、☆8.2、☆9的投标规格均照搬照抄了招标参数的招标规格。
你公司在上述3个项目中未如实陈述招标参数的投标规格,照搬照抄招标规格,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未如实陈述投标规格,虚假应标行为。
我局于201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永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6〕1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查,认定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现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如实陈述投标规格,虚假应标行为的调查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二)处以3个项目总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14,355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