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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6〕101号)

  当事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3号综合楼304栋三层西

  201615日,你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市政管理所景观灯设施管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5082457)的招投标活动。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登记(备案)号为龙LC051537的《房屋租赁凭证》,注明房屋编码“4403007001350000025”,房屋坐落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旺塘1212101”。使用该房屋编码在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网上查询不到该房屋信息。经坂田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核实,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中不存在房屋编码为“4403007001350000025”的房屋信息,该所未签发过登记(备案)号为龙LC051537的《房屋租赁凭证》。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还提供了一份登记(备案)号为龙LC051082的《房屋租赁凭证》,注明房屋编码“4403070070090500002”,房屋坐落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爱联嶂背二村美英巷1411楼”。使用该房屋编码在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网上查询到的地址为“龙平西路160号华得电子厂宿舍”,与该房屋租赁凭证登记的房屋坐落地址不一致。经龙城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核实,登记(备案)号为龙LC051082的《房屋租赁凭证》在该所无登记备案记录。

  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两份登记(备案)号分别为龙LC051537LC051082的《房屋租赁凭证》为虚假凭证,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我局于412日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66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查,认定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现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调查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36,201元);

  (三)一年内禁止参与龙岗区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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