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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6〕134号)

  当事人:南昌市康普贸易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进长路144

  你公司于2016129日参加了由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区社管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04460,以下简称“该项目”)招投标活动。

  经查:你公司在该项目中投标的爱普达品牌多功能牵引床(型号:AJY-IVB)并非河南爱普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产品,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多功能牵引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注册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2260494号)中的型号、规格和适用范围存在篡改行为,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我局于2016年5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南昌市康普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6〕103号)。你公司书面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查,认定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我局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45,925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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