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子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新路3083号大新商厦A栋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必跃
深圳市子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贡公司”)参加了龙岗中专数控专业实训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13470,采购预算金额70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于2016年5月19日开标。经查,子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国税证税(2015)第404220号”的《纳税证明》与本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圳市三维四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由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国税证税(2015)第404220号”的《纳税证明》完全一致。子贡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子贡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6〕21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子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函,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子贡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9175.2元(611,680×15‰=9175.2元);
二、2年内禁止子贡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子贡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子贡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子贡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