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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6〕241号)

  当事人:深圳市鸿瑞泽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老圩村3260201

  法人代表:孙立琼

  深圳市鸿瑞泽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鸿瑞泽公司”)参加了平湖街道公共体育设施管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13520,采购预算金额70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62日开标。经查,深圳市鸿瑞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详细构成》、《保养所需器材设备的配备情况》与本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圳市迈动文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迈动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详细构成》、《保养所需器材设备的配备情况》存在非正常一致。同时,深圳市鸿瑞泽公司投标文件中《拟使用的配件品牌与现有器材品牌的一致性情况》(除“下附配件清单”部分)内容与深圳市迈动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拟使用的配件品牌与现有器材品牌的一致性情况》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深圳市鸿瑞泽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市鸿瑞泽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6216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市鸿瑞泽公司于20161019日向我局提交申辩函。经研究,深圳市鸿瑞泽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鸿瑞泽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471.5元(698,100×15=10,471.5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市鸿瑞泽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鸿瑞泽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市鸿瑞泽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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