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339号A栋806
法人代表:张新霞
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鸿安公司”)参加了坪地街道警务卫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0529,采购预算金额135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年7月25日开标。经查,深圳瑞鸿安公司在投标文件《货物报价清单》中提供了品牌为“万全”的指静脉门禁考勤系统,并提供了载明编号为“公沪检138866”、型号规格为“VID-400”、受检单位为“深圳市万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该系统《检测报告》;经登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官网查询,编号为“公沪检138866”的《检验报告》载明型号为“VID-400”,受检单位为“中山微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深圳瑞鸿安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是伪造材料。深圳瑞鸿安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瑞鸿安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6〕23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瑞鸿安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深圳瑞鸿安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瑞鸿安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4,938.1652元(995,877.68×15‰=14,938.1652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瑞鸿安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瑞鸿安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市瑞鸿安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