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6层
法人代表:刘晓春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鑫公司”)参加了龙岗公安分局人口科活体指掌纹采集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32622)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年11月21日开标。经查,北京海鑫公司和本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圳市运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运宏达公司”)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具体表现为深圳运宏达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鑫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完全相同。北京海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北京海鑫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10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后,北京海鑫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经研究,北京海鑫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海鑫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725元(715,000×15‰=10,725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北京海鑫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北京海鑫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北京海鑫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