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华颖豪雅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7号南岭创新产业园4栋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陈吉英
深圳市华颖豪雅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颖豪雅公司”)参加了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员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0500)、布吉街道网格员冬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8644)2个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接到举报称深圳华颖豪雅公司在上述2个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经查,深圳华颖豪雅公司在上述2个项目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广东省标准化协会颁发的2份《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分别为〈2012〉4400 C 5599和〈2012〉400 C 5600),上述2份证书均是伪造的。深圳华颖豪雅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深圳华颖豪雅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8〕43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华颖豪雅公司在规定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有关陈述和申辩的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华颖豪雅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9964.46元(1330964×15‰=19964.46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华颖豪雅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华颖豪雅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华颖豪雅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