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润和恒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3013号长虹大厦814房
法定代表人:余桂梅
深圳市润和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润和恒达公司”)参加了龙岗区骨科医院灭菌盒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5630)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7年1月23日开标。
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本机关接到举报称深圳润和恒达公司投标文件多份材料存在公章样式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经查,深圳润和恒达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产品“病人加温系统”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并非制造厂商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公司”)所提供。深圳润和恒达公司上述《技术规格偏离表》与3M公司实际向深圳润和恒达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偏离表》扫描件的内容不一致,且加盖的3M公司公章样式也不一致,为虚假资料。以上事实有3M公司《回函》等材料为证。深圳润和恒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深圳润和恒达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17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润和恒达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说明函》。经研究,其申辩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润和恒达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45740元(2287000×20‰=45,740元);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润和恒达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润和恒达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