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龙岗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7月21日下午,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1301会议室就《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经自愿报名、推荐和邀请等方式,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确定了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并于2023年6月29日在龙岗政府在线发布了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示。2023年7月21日,听证会正式举行。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共14人,其中听证主持人1人(邓轩),听证员2人(潘岩、张翔),听证陈述人1人(李丹),听证书记员1人(陈泽扬),市民代表8人(陈浩、黎丽、雷忠文、王昱沣、薛客、周旺、张梅青、张志强),旁听人员1人(邓威)。本次听证会出席人员出席情况符合有关程序规定。
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陈述了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据和相关背景,市民代表及旁听人员按照顺序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市民代表及旁听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情况介绍
(一)关于起草背景
市、区两级均高度重视发展总部经济。深圳市先后出台《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圳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布局规划》,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做大做强。
其他各区,包括南山区、福田区、宝安区、龙华区、坪山区、盐田区及前海管理局等均已出台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对招引总部企业落户,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目前全市301家总部企业中,福田区94家、南山区88家、宝安区32家、罗湖区28家、龙华区26家,我区才12家。在此背景下我区亟需出台我区总部企业政策,补齐总部企业政策短板,与区其他政策错位联动,为发展我区总部经济赋能。
(二)关于起草依据
我局以《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参考依据,起草《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合规性、合法性,我局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在国家、省、市、区的基础上,针对龙岗区总部企业制定若干措施,共五大块二十七条措施,在落户、贡献、租房、购房四个方面对总部企业予以支持。所需资金拟从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是落户奖,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落户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通过总部企业复核的,每年继续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落户奖累计总额不超过6000万。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二是贡献奖,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均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按照上一年度收入法增加值乘以5‰计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部分的50%为上限。
三是租房补助,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在龙岗区内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是购房补助,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区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三、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市民代表及旁听人员就《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充分发表了意见。主要意见建议如下:
(一)建议尽快出台细则和申报指南,便于企业申报。
(二)建议在申报指南中明确总部集聚区的范围。
(三)鉴于目前已进入下半年,建议将有效期追溯至2023年1月。
(四)建议参照市总部企业政策,对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采取区领导挂点服务模式。
以上意见我局基本采纳。
专此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