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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为落实龙岗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3年5月9日下午,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11楼1101会议室就《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经自愿报名、推荐和邀请等方式,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定了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并于4月17日在龙岗政府在线发布了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示。5月9日,听证会正式举行。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共14人,其中听证主持人1人(张巧玲),听证员2人(张娜、胡涞),听证陈述人1人(王颖),听证书记员1人(祝笋)。市民代表9人(官东、吕丽、李童、王莹、于滨、杨彬、袁朝红、杨宏图、曾文静)。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参加人14人,实到14人,符合有关程序规定。

  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陈述了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据和相关背景,听证参加人按照顺序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情况介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高度重视。十年来,龙岗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花大力气书写文物保护新篇章,守住龙岗文化的“根”与“魂”,制度建设、安全保障、科学管理、文保工程、活化利用“五位一体”的文物保护工作体系愈加牢固。2015年2月,区政府出台了《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方面作出了表率,其中提及的“分级保护、分类利用”的文物保护工作理念,更是走在了全省的前列。2019年12月,区政府出台了《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力推动龙岗文物保护事业走出一条符合区情的道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成文化强国,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擘画了蓝图、指明了方向。进入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让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此,我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编,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1.新时代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

  2022年7月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党对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守护文化遗产、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深邃思考和战略擘画。新时代,龙岗区要落实文物工作主体责任,深刻把握文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文物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部署,全面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强化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科技创新能力,努力推动让文物活起来。把各项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2.上位政策进一步细化了文物管理的要求

  近两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作出了一些改革,也细化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控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份文件:一是在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提出“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的要求。二是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是第一次上升为国家级专项规划,《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文物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坚持深化改革,坚持系统观念。同时,提出文物保护水平全面提升、文物科技创新能力实现跃升等主要目标,设立资源管理、文物安全、科技创新、改革创新、博物馆纪念馆、人才队伍等六个方面二十一项主要指标,部署了十项重点任务。

  国家文物局进一步细化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作细则。在日常保护方面,2021年11月,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具体的管理要求,为基层文物行政部门践行管理职责给出指引。在安全防控方面,2022年4月,国家文物局印发了《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提出“到2025年,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部门监管高效有力,博物馆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持续强化,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的工作目标。在工程管理方面,2021年10月,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进行改革,优化市场准入,全面取消承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限定要求,鼓励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参与。在活化利用方面,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对《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2022年7月,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盘活文物建筑资源,促进保护管理,推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二)出台原因

  2021年的12月,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全国性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暂行管理规定,相当于在国家层面上来说,已经解决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可依的一个困境。

  区政府在此基础上继续出台《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有利于促进文物的修缮

  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私有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由私人业主负责修缮。也就是说,政府没有义务帮助私人业主进行文物修缮。但出台的《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当中,创新性提出了政府主导型的活化利用这一类型,从而可以在政府统租的前提下,由政府投资对文物进行修缮工程。所以有了该依据,发改局可对文物修缮进行投资,财政局也可对经费使用计划进行批复,进而发挥政府部门在文物修缮方面的积极作用。

  2.进一步完善了城市更新项目中文物保护程序

  目前容积率审查规定和城市更新的一些办法,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更新项目中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转移当中,所以进一步出台的《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对这一方面进行了完善。管理办法出台后,一旦文物位于城市更新项目当中,那么其产权人可以得到正常的拆赔,并且后续的活化利用和修缮、保护都由更新主体来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也能保障原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3.拓宽了文物保护范围

  国家文物局出台的全国性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暂行管理规定只对保护好文物本体有要求,但在进一步出台的《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当中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划了6米的保护范围线。目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已经请第三方做了基础工作,正在提交多规合一系统审核,所以该管理办法也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线的划定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及陈述人的回复

  9名听证参加人就《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提出疑问,并发表了个人意见,陈述人一一进行了解释和回应。

  (一)第十条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了相关的保护范围,假如说在更新项目中遇到,是不是可以结合更新规划,对其相关的保护范围进行优化或者调整?

  这种情况是可以调整的,但调整程序比较严格。管理办法内保护范围没有明确退线的数据,但实际工作中我们有划定的原则是6米。因为国保单位划定的保护范围最小距离是9米,县区级文保单位是不少于2/3的相关条款,所以对未定级的,参照了县区级的文保单位的要求,另外也考虑到结合一般要求建筑之间要有一个6米的消防间距,所以按照6米的原则来划定实际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其实是对于文物本体周边新建项目的一种约束。文物周边有更新时,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文物原址原貌得到了保留,此时不管是对于未来建设,还有施工过程当中及消防的一些要求都需要保留6米。第二种情况,文物可能位于道路或者是某些特殊的情况不得不迁移的时候,会面临要调整其整体规划的一个情况。总体而言,保护范围的调整需要符合相关程序及必要性论证。

  (二)第十二条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不设资质限定要求。但在古建筑方面,对修复工作的要求是比较高的。那是不是有上位法要求不能对其设资质限定要求还是有其它考量?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不设资质限定,是基于《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要求,其目的是鼓励更多的民间主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当然在实际政府投资项目中,在招标的时候会参照原来文物资质的设定标准作出相应的要求。因上位法内规定的是不设资质限定,为避免与上位法形成冲突,在管理办法内我们也不设资质限定要求。同时,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及保护性设施工程。除了保养维护工程不需要审批外,其他的工程,建设单位都要将勘察设计方案申报行政审批。

  (三)第二十条提到活化利用的时候,除了保持原有建筑的特色也要通过引入民宿客栈茶社等来丰富业态,激发历史街区的活力,那这些开设的场所是只提供不允许盈利的公益性服务吗?目前古建筑内很多的经营场所都处于亏损的状态,那政府是否会有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条突出强化公益性服务的要求是考虑到在一些城市出现了将一些公共建筑的文物建筑改造成了私人会所的现象。但并不是不允许开展经营性的业态,主要是控制文物本身的公益属性,比如不参与消费,也可参观文物建筑本体;政府花费大量的经费和精力进行文物保护核心是在于为全社会保留一个历史的记忆。文物的公共属性是无法泯灭的,所以优先提倡公益性服务。至于文物活化利用的运营补贴问题,《管理办法》2019年版的自主利用型政策规定私人修缮文物,政府可以给予修缮费用30%的补贴,但是这个补贴流程非常复杂,而本次修编管理办法时,财政局及发改局相关部门明确提出补贴不要限定为具体的30%。所以在这里我们对这一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采取模糊化的处理。所以后续关于运营补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签订运营协议时再行商榷。

  (四)第十四条内提到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那么是否对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有相关的认定或者评估的标准?

  文物的认定是根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来执行,对于新发现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会组织专家对它进行一个评审和论证。在评估过程当中至少会组织三名专家,通过对建筑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人文价值四个方面进行考量,进而做出评估结论。也就是说,认定结论以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为准。

  (五)第十六条鼓励实施主体承担修缮整治费用及责任,街道办将文物的使用权交付给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来进行一个日常的保养维护和活化利用,那针对活化利用的工作,是否有一个监管机制?

  管理办法内目前没有相关的监管机制的条款,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进行相关的监管工作。在更新项目签订更新协议时,将文体局的认可意见作为签发预售证的一个前置条件,对工作进行把控。也就是说,在发预售前,会提前去征求文体局意见,在对日常保养维护和活化利用工作认可的基础上,才会发预售,所以还是有一些抓手的。

  (六)第十八条政府主导型项目,由街道开展文物统租或者无偿收储,后面由区建筑工务署完成修缮,最后又公开招选活化利用主体,那修缮公开招选和活化利用主体这两个流程的时候,是否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因为街道只是统租,那修缮过程中需不需要去征求业主的意见,如果业主不同意如何处理?

  根据目前已实施的项目情况,是会与业主进行沟通,征求业主的意见。一般文物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开工前,开展完成图纸会审工作后,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行图纸宣讲,向业主解释图纸施工内容及施工安排的工作环节。而且文物修缮和其他建设工程不一样,其核心是要修旧如旧,将其恢复到原始面貌或者是原始的某个有保护价值时期的风貌。需要进行拆除的一般是较后期搭建或者是违建情况,通过政府投资修缮,出发点是拆除后期搭建,修复原本风貌格局也是基本合情理的,一般通过沟通协商都能得到业主的支持。关于活化利用主体招选也是有一个流程的,一样也要通过方案比选来竞谈,这个过程中会邀请业主代表进行参与,征求业主意愿。

  专此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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