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5〕19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5年4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5年3月25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四、从2015年4月1日起,国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国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接受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