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绿锦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华劲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
二、案件情况
2022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绿锦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华劲牛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5项问题:1一楼生产车间蒸养釜入口处检修平台爬梯未设置“当心跌落”安全警示标志;2、一楼生产车间蒸养釜出口处检修平台爬梯未设置“当心跌落”安全警示标志;3、一楼生产车间气阀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4、一楼维修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5、一楼储存危险化学品(氧气、氩气)储存室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20号,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2月21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2021年1月12日,我局对该单位存在的5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单位一楼储存危险化学品(氧气、氩气)储存室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3026和1011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1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2年3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2年4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一楼储存危险化学品(氧气、氩气)储存室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26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楼生产车间蒸养釜入口处检修平台爬梯未设置“当心跌落”安全警示标志、一楼生产车间蒸养釜出口处检修平台爬梯未设置“当心跌落”安全警示标志、一楼生产车间气阀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一楼维修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共计四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五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该单位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