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晓华
二、案件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五楼空压机房一台型号为6X1500-300的无油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压力表未进行定期检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规定。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11月1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岗)应急告〔2021〕1165号。后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述申辩,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12月24日作出《陈述申辩答复书》(深龙岗)应急申辩复〔2021〕BT06号、更正后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说明》、《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岗)应急告〔2021〕1165号。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岗)应急罚〔2021〕1173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11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1年12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1年12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五楼空压机房一台型号为6X1500-300的无油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压力表(两台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不符合《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JJG52—2013)第7.5条“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且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7.2.3.1.3.1条的规定“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对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