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一)隐患排查情况
全市纳入系统管理的单位共69488家,完成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的单位69488家,完成自查69440家,完成巡查33590家,排查隐患126282条(其中单位自查78494条,政府巡查47788条)。
1、全市纳入系统管理的单位分布情况
全市纳入系统管理的单位69488家,其中宝安区16739家,占比24.09%;龙岗区14557家,占比20.95%;福田区8788家,占比12.65%;龙华新区8114家,占比11.68%;南山区7573家,占比10.9%;罗湖区6847家,占比9.85%;光明新区2363家,占比3.4%;坪山新区1943家,占比2.8%;盐田区1580家,占比2.27%;大鹏新区984家,占比1.42%。
2、市各有关部门所管辖隐患数
市各有关部门所管辖的隐患数包括:(1)本行业单位自查隐患数;(2)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对应部门巡查发现本行业单位隐患数;(3)其他行业单位自查分流而来的隐患数;(4)其他部门巡查分流而来的隐患数。因此,存在部分隐患由多个部门共同管辖的情况。市各有关部门所管辖隐患数位居前列的有:市经贸信息委114909条、市消防监管局25393条,市市场监管局8046条,市住房建设局4157条,市文体旅游局4023条,市教育局2632条,市交通运输委1717条,市公安局1515条,市卫生计生委1024条。
3、隐患类型分布情况
在全市排查出的隐患中,各类隐患占比分别为:消防安全类57.26%、电气安全类8.41%、作业环境类7.55%、其他类6.34%、记录档案类5.35%、规章制度类3.12%、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类2.25%、教育培训类1.93%、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类1.8%、操作规程类1.55%、建筑施工类1.19%、机械设备设施通用安全类1.02%、事故和应急管理类0.57%、危险化学品类0.53%、资质证照类0.34%、危险设备类0.32%、危险作业类0.19%、特种设备类0.16%、有限空间类0.07%、交通运输类0.06%。
(二)隐患整改情况
全市共排查出隐患126282条,已整改121156条(其中:自查隐患整改78494条,巡查隐患整改44923条),整改率为95.94%。
1、各辖区隐患整改情况
全市各辖区隐患整改率位居前列的有:罗湖区99.85%、福田区99.68%、南山区98.86%、大鹏新区98.78%、盐田区98.76%。
2、市各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情况
市各有关部门所管辖隐患整改率位居前列的有:城管局100%、市民政局100%、水务局100%、市公安交警局100%、公安局99.54%、人居环境委99.52%、食药监局98.98%、规划国土委98.98%,交通运输委98.84%、住房建设局98.56%。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情况
全市纳入系统管理的单位共69488家,总体基础信息采集率为100%,自查率为99.9%,自查隐患查出率为58.71%,自查隐患整改率为97.07%,巡查率为48.34%,巡查隐患查出率为100%,巡查隐患整改率为94.08%,全市平均得分为99.98分。
(一)各区绩效考核情况
总体来看,各区第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均取得较好成效,位居全市前列的有宝安区、福田区、龙华新区、南山区、坪山新区、盐田区。
(二)市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情况
按照评分细则,在19个市有关部门中,既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又承担隐患分流监管职责的部门共11个,得分位居前列的有: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行业监管职责但未承担隐患分流监管职责的部门共5个,得分位居前列的有:市民政局、市食药监局;承担隐患分流监管职责但未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共3个,得分位居前列的有:市气象局。
三、有关建议
(一)继续扩大系统覆盖面。各区、各部门要继续增加系统纳管单位数量,确保高危行业、重点行业、事故多发单位和存在较大风险单位“应纳尽纳”,逐步将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对象覆盖到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二)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对象,要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强调隐患自查自报,强化对不自觉、不如实报送隐患信息单位的执法检查,强化以巡查带动自查;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隐患,各区、各部门要对消防安全、电气安全、作业环境、记录档案等四类隐患加强排查治理。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目前,我市部分区和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如南山区出台实施细则将各街道和区各部门的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针对全市卫生计生机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等。请其他尚未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单位,要参照市安委会发布的《深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深安[2014]15号),尽快出台本辖区、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制度,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各方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