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情况
2025年09月1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锂离子电池储存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发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5〕10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5年9月12日,经领导审批,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19日,经复查,该企业已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锂离子电池储存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深龙岗)应急现记〔2025〕1386号《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吕X波)调查询问笔录》等。
三、执法过程
1.2025年5月20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5年7月2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5年7月15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锂离子电池储存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建议对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