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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7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龙岗区XXX文体百货经营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一、涉事单位

  单位名称:深圳市龙岗区XXX文体百货经营部

  二、案件情况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岗区XXX文体百货经营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仓库没有张贴“禁止烟火”禁止标志(共1处)。一楼仓库堆放易燃物易造成火灾的危险。该单位一楼仓库没有张贴“禁止烟火”禁止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1.3表1编号1-2的规定,我局执法员于2024年12月6日下发(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2046号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该单位对执法文书内容的安全生产隐患高度重视,于2024年12月12日申请提前复查,详见提前复查申请书,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对于发现的隐患积极配合和整改,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未发现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2024年12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岗区XXX文体百货经营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仓库没有张贴“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4年12月1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单位一楼仓库已张贴“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经复查,复查合格。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王XX)、《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3006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1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5年2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5年3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XXX文体百货经营部一楼仓库没有张贴“禁止烟火”禁止标志(共1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一楼仓库没有张贴“禁止烟火”禁止标志(共1处),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后7日内整改完毕,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序号5,适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日内整改完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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