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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6月典型案例“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一、涉事单位

  单位名称: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二、案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到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一楼样板车间一台钻床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10的规定;2.一楼样板车间一台打板机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10的规定;3.二楼生产车间一台冲床双手同步操纵按钮失效,不符合《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6.3条的规定,具体详见《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2211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1535号,责令该单位对隐患问题于2024年9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9月20日,对该单位以上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9月26日经复查,该单位1.一楼样板车间一台钻床已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2.一楼样板车间一台打板机已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3.二楼生产车间一台冲床双手同步操纵按钮已修复同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22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153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深龙岗)应急复查〔2024〕1544号、该单位总经理冯XX《调查询问笔录》、业务经理罗XX《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执法过程

  1.2024年9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10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1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第1、2项违法行为(1.一楼样板车间一台钻床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2.一楼样板车间一台打板机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裁量标准,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第3项违法行为(3.二楼生产车间一台冲床双手同步操纵按钮失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4的裁量标准,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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