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一侧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6桶,共计71.42kg),已抽样送检。2024年12月23日,经过第三方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抽样送检样品为危险化学品,现场未实施专库储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7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2157号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于 2025年1月6日之前整改完毕。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厂区一侧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1月2日,该单位主动提出提前复查的申请,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厂区一侧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已放入防爆柜。
二、执法过程
1、2024年12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5年2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5年3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厂区一侧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