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一楼厂房外侧一处配电盒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一楼生产车间一处钻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3.二楼生产车间粉尘涉爆的安全设备(湿式除尘器)内无水,未正常运行。该单位二楼生产车间粉尘涉爆的安全设备(湿式除尘器)内无水,未正常运行的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 “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员工在操作钻床时会有机械伤人的危险性伤害,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一处钻床现场未张贴“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 4.2.3 表 2 编号 2-10 的规定。配电盒有触电的危险性伤害,该单位一楼厂房外侧一处配电盒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 4.2.3 表 2 编号 2-7的规定。我局执法员于 2024年10月10日下发(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1686号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二、执法过程
1.2024年10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11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11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1.一楼厂房外侧一处配电盒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一楼生产车间一处钻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共计2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3 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C栋二楼生产车间粉尘涉爆的安全设备(湿式除尘器)内无水,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79 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人民币 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该单位合并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作出人民币 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