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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典型案例“京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京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世杰

  二、案件情况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宏帅、王瀚尘对京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栋一楼生产车间后侧一房间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已通知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并送检,现场称重总量为107.65KG,共16桶。2024年9月13日,经过第三方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抽样送检样品为危险化学品(详见化学品危险性分析报告),现场未实施专库储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1457号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之前整改完毕。2024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宏帅、王瀚尘对京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1栋一楼生产车间后侧一房间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宏帅、王瀚尘对京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单位1栋一楼生产车间后侧一房间存储的危险化学品(现场称重总量为107.65KG,共16桶),由深圳市利源环境科技公司负责清理危险化学品,现已清理完毕。该单位已不再使用危险化学品,复查合格。上述违法事实有该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陈秋群)、《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2085号、现场检查照片、化学品危险性分析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9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11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12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1栋一楼生产车间后侧一房间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0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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