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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龙岗区正旺家具厂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正旺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林活记

  二、案件情况

  2024年9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岗区正旺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调查,该单位实际从业人员5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147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4年9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证据:该单位经理林活记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2106号、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10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10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正旺家具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从业人员5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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