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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9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欣隆华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欣隆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则民

  二、案件情况

     2024 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杨茂滨、王瀚尘对深圳市欣隆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李计华)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我局执法员于 2024 年 6 月 7日下发(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837号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该单位现有员工35人。2024年 6月 11 日,经局领导批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杨茂滨、王瀚尘对该单位从业人员(李计华)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 6 月 12日,经现场复查,从业人员(李计华)已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复查合格。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郑则民)、《调查询问笔录》(李计华)、《调查询问笔录》(蒋春兰)、《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1180 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6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9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9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从业人员(李计华)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只有一名从业人员(李计华)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适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的从业人员3名(含)以下,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学时,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能立即安排脱离岗位,7 日内安排开展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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