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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7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龙岗区福泰金属制品厂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龙岗区福泰金属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秦道元

  二、案件情况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朝阳、彭兴初(执法证号:19020696334、19020696388)到深圳市龙岗区福泰金属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油房使用危险物品(环己酮、醋酸正丁酯,共24.4kg)已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灭火,监测,防爆,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程》(GB14444-2006)5.8“喷漆室所在建筑物应按GBJ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5.10“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下限的25%”;6.2“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14.1“涂装作业场所(包括临时设置的涂装作业场所)应按GB16179(被GB2894-2008替代)、GB15630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下发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40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5月5日前根据指令整改完毕。2024年4月9日,经领导审批,我局对该单位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对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当天向该单位下发了(深龙岗)应急复查〔2024〕58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该单位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4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6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6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福泰金属制品厂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0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龙岗区福泰金属制品厂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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