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时尚沙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387号
执法事项: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二、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时尚沙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进行 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三楼生产车间四处电源开关盒未张贴“当心触电”的 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 4.2.3 条表 2 编号 2-7 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生产车间木工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中第 8.4.6 条的规 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生产车间一台长度大约为 18 米的带式输送机未设置急停拉绳开关或急停按钮;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 478-2013)中第 4.1.11 条第 i 项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应急部门于2023年9月4日对此案立案。经过进一步询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后,应急部门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1014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次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四处电源开关盒未张贴“当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1台长度约为18米的带式输送机未设置急停按钮,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3处以上5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违法行为编号10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2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时刻不能放松,做好安全生产每一步,把握安全风险各环节。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看似一件小事,但是能够提醒接近较大危险因素设备、场所的工作人员提高警惕,及时穿戴防护措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几率。锁气卸灰装置是具备锁气功能的卸灰装置,但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木工粉尘干式除尘器,而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除尘器不能将除尘器吸入的粉尘及时卸出,会使大量的粉尘储存在除尘器内,一旦发生爆炸大量粉尘会加入到爆炸中,导致爆炸后果更加严重。另带式输送机设置急停拉绳开关或者急停按钮是为了当运行中的输送机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操作急停开关或按钮使输送机停止工作,当长度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30米时,必须安装急停按钮或拉绳开关,以防止意外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使用机械设备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的要求配套相应的安全设备,很多机械伤害类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起因与机械设备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或者安全设备损坏未进行定期检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这些看似简单的安全生产行为往往容易被忽略,容易因为疏忽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行为细节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