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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鑫旺鑫盛龙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淘汰危及生产安全设备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鑫旺鑫盛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剑

  二、案件情况

  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杨茂滨、张宏帅对深圳市鑫旺鑫盛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淘汰设备)(共1台)。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四、职业健康领域(4项)序号1“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名称:不带除尘的砂轮机;淘汰原因:在抛光、机械加工企业,在打磨作业过程中会造成大量的粉尘,如打磨铝、镁等物品会产生大量的可燃爆粉尘。在原有设备上加装除尘设备进行改装,可能会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建议淘汰类型:禁止。”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1803号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10月14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0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宏帅、杨茂滨对该单位涉嫌存在一楼生产车间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0月20日,经现场复查,复查合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彭剑)、《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2628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10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11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12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鑫旺鑫盛龙机械有限公司一楼生产车间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淘汰设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9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深圳市鑫旺鑫盛龙机械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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