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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嘉骏眼镜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事故救援预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嘉骏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

  二、案件情况

  2023年7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嘉骏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单位提供的社保缴费清单显示有62名工作人员购买社保,经调查询问,该单位的胡诗平已于6月底离职,实际从业人员为61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134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 年7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单位存在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该单位行政主管熊阳芳、安全主管人员李海波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1961号、员工花名册、社保清单、应急预案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7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9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10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嘉骏眼镜有限公司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4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深圳市嘉骏眼镜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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