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吉林
二、案件情况
2023年5月23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园山街道安良社区福坑路32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龙鹰发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经调查询问,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将园山街道安良社区福坑路32号A栋厂房及铁皮房单一层出租给深圳市龙鹰发塑胶五金有限公司,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园山街道安良社区福坑路32号铁皮房单一层房一楼车间的一处安全出口和一处疏散通道被货物堵塞,未保持畅通。且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对深圳市龙鹰发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定期进行检查,属于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89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6月8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5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该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6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对检查发现问题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发了(深龙岗)应急复〔2023〕1012号《整改复查意书》。
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龙鹰发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苏潭、深圳市龙鹰发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龙益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1300号、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租赁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5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7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7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龙鹰发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吉林)作出人民币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深圳市林展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吉林)作出人民币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