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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8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

  法定代表人:黄业峰

  二、案件情况

  2023年5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发现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经营者:黄业峰)1名从业人员冯名金正在电焊作业,该从业人员无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拍摄有其正在电焊作业的视频。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朝阳、张堃到现场查询核实,冯名金从事电焊作业确实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向该单位下发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9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6月5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已将从业人员冯名金从焊锡岗位调整到装配岗位(没有电焊作业的岗位),执法人员下发了(深龙岗)应急复查〔2023〕93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经营者:黄业峰)有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1346号《现场检查记录》、冯名金正在电焊作业的视频、现场查询冯名金无相关特种作业证的截图、(黄业峰)《调查询问笔录》、(冯名金)《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7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7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经营者:黄业峰)有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7的规定,对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经营者:黄业峰)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深圳市龙岗区汇鑫卷闸门材料批发行(经营者:黄业峰)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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