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金动力首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芳
二、案件情况
2023年3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金动力首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5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调查询问,该单位从业人员有5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29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3月20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3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该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5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该单位安全主管陈昭、操作工何国华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403号、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证明。三、执法过程
1、2023年3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4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4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深圳金动力首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5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5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深圳金动力首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