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捷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育林
二、案件情况
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深圳市捷力特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项安全隐患,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车间一台正在使用的包装机金属外壳未接地)。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39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4月6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3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对上述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该单位总经理吴育林、安全管理员谢祝秋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2〕564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3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4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5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深圳市捷力特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车间一台正在使用的包装机金属外壳未接地)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第1项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9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深圳市捷力特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