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宗益鞋材厂
法定代表人:周毅
二、案件情况
2023年02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蔡冬松、蔡洁锋(执法证号:19020690283,19020690292)对深圳市宗益鞋材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顶楼1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废气处理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发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1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02月24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02月20日,经领导审批,我局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02月28日,经复查,该企业已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188号《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玉云)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2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3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3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深圳市宗益鞋材厂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53“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有4处以下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万元罚款”的裁量等次进行处罚,因此建议对深圳市宗益鞋材厂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深圳市宗益鞋材厂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