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 > 隐患曝光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3月典型案例“兆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兆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飞龙

  二、案件情况

  2023年2月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培雄(证件号:19020690745)、庞惠中(证件号:19020690744)在对兆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单位从业人员10人)。该单位安全管理员崔力敏在(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63号《现场检查记录》中签字确认。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3〕3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2月8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63号《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社保月缴交明细表、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3年2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2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兆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该单位从业人员10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4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兆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单位从业人员10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新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对兆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