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绿锦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华劲牛分公司
二、案件情况
2022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彭陈(执法证号021488)、郑锐杰(执法证号016670)对深圳市绿锦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华劲牛分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车间预养间二楼一个压缩空气储气罐安全阀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B6.3.1第(1)项的规定;2、锅炉房锅炉高度为2.79米的爬梯未设置“当心跌落”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表2编号2-36的规定;3、一楼机修房一台车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表2编号2-10的规定;4、一楼机修房一台万向摇臂钻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表2编号2-10的规定;5、一楼机修房一台铣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表2编号2-10的规定;6、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及未向从业人员通报;7、B栋宿舍楼一楼旁储存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储存室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经查,该单位有从业人员87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彭陈(执法证号021488)、郑锐杰(执法证号:016670)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1541号,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10月10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2年9月22日,经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第1-7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0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对第1-7项问题均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单位下发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深龙岗)应急复查〔2022〕1587号。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该单位厂长陈明贵的《调查询问笔录》、财务丘旭榕的《调查询问笔录》、员工陶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安全管理员吴维鹏的《调查询问笔录》、厂长于红亮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2〕2254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床安全操作规程、铣床安全操作规程、摇臂钻床安全操作规程、员工花名册等。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9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3年1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3年2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该单位生产车间预养间二楼一个压缩空气储气罐的安全阀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013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锅炉房锅炉高度为2.79米的爬梯未设置“当心跌落”安全警示标志、一楼机修房一台车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一楼机修房一台万向摇臂钻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一楼机修房一台铣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及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7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该单位B栋宿舍楼一楼旁储存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储存室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26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以上合并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