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 > 隐患曝光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分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霞

  二、案件情况

  2022年9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员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龙珠花园B区6栋一层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分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员工食堂厨房电源配电箱一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处配电箱正常在使用中,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要求,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1468号,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9月23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2年9月14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该单位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9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其上述问题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2〕2122号,证据二:1号询问笔录(陈伟峰),证据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照片)。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9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2年10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2年1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分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员工食堂厨房电源配电箱一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