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欧品荟服饰有限公司
二、案件情况
2022年09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员刘绪勋(证件号:021478),杨茂滨(证件号:019151)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锦龙路联创工业区一栋701深圳市欧品荟服饰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一处配电盒)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处配电盒在正常使用中,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要求;2、未将2022年度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1495号,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09月28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2年9月19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9月29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其已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一处配电盒)上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已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2〕2165号、1号询问笔录(章建彪)、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安全工作计划、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月缴交明细表(8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09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2、2022年11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2年1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深圳市欧品荟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一处配电盒)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欧品荟服饰有限公司未将2022年度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38,建议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